• 未成年人校内受伤 法院依过错程度判定责任

  • 发布时间:2019-04-03 06:07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未成年人在校内受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名未成年人在宿舍寝室床铺上互相推搡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道县某学校赔偿原告廖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 356.29元,被告蒋某甲赔偿原告廖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 475.06元。

    原告廖某和被告蒋某均系被告道县某学校五年级全日制全托学生,二人住在同一寝室的上铺,床铺相邻。2017年3月4日早晨6时30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起床时在床上因学习上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坐在床上互相推搡,原告廖某不小心从上铺床掉下地来,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到道县人民医院、长沙湖南中南大学湘雅口腔医院、桂林一八一医院等医院治疗。2017年8月28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廖某11、21牙冠折,后续医疗费约需26 400元-33 200元。原告花费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共4984元,花费交通费894元,花费住宿费446元。经被告道县某学校组织双方家长调解,未达成协议。经现场勘验,被告道县某学校的双人床的上床防跌落杆高度在0.13-0.16,未达到《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规定的0.25米的标准。被告蒋某甲、蒋某已支付原告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廖某和被告蒋某均系被告道县某学校全日制全托学生,原告廖某和被告蒋某在寝室的床上互相推搡,原告廖某不小心从上铺床掉下地来,导致原告廖某11、21牙冠折面受伤,作为侵权人的被告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被告蒋某甲承担;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互相推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被告道县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事发时无老师在场,且其双人床的上床防跌落杆高度未达到《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规定的0.25米的标准,未尽到管理职责,同时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原告廖某的损失,法院根据本案过错情况,由被告道县某学校、蒋某、原告廖某按3:4:3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