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占地开石场 破坏环境担刑责

  • 发布时间:2019-03-15 18:40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记者 王玉洁 通讯员 李红艳 胡小梅)近日,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植被一案宣告判决,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情况下,其经营的某建材有限公司租赁新田县某村山场,用机械剥离地表植被,破坏林地开采石矿。该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59.1亩,其中采石运输公路占用4.8亩,办公生活区占用1.5亩,采石区占用28.4亩(8.4亩系国土采矿规划范围),石料堆积区占用24.4亩。经鉴定,这59.1亩林地均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毁坏。2017年5月15日至8月23日期间,该公司缴纳越界采矿罚没款、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各种税费等共计32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主动预缴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刘某某自动投案自首,且主动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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