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10月1日起,严重失信主体将受到这些严厉惩戒!

  • 发布时间:2020-09-17 08:22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经济导报记者王伟
      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于7月24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作为全国第三部社会信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新里程碑。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包括:信息事项、信息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和提供单位等要素。
      明确下列信息应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规范信用信息披露。条例规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区分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
      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要限制或者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不得继续提供查询,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同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
      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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