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

  • 发布时间:2024-02-16 12:48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

    潇湘晨报长沙讯 近日,针对民办学校收费随意调价、频繁调价、大幅度调价等突出问题,湖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

    民办大中专院校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提出,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民办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因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当月不足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申请后,学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手续。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