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 明年1月1日施行

  • 发布时间:2020-02-02 13:31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开发商应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经费

    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明年1月1日施行

    2019年12月1日

    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长沙报道

    近年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监管难问题日益凸显,成立比率低和运行不规范,个别业委会缺乏监管、少数成员以公谋私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业委会怎么产生?如何规范运作?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湖南省住建厅制定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1月29日,省住建厅发布了该细则,细则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业委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根据细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村)党组织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成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7至13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50%。条件成熟的,可以邀请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辖区公安干警、司法所代表或者村(居)法律顾问等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根据细则,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超500人鼓励设业主监督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500人的,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数为5至7人的单数。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所占比例由业主大会确定。

    细则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细则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存标准为每户30元且总额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老旧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可以由业主自筹解决,也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结束后,筹备经费仍有剩余的,归全体业主共有,纳入业主大会的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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