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 发布时间:2020-01-11 01:15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价格听证,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2/5

    我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听证结束后一年内需作出定价决定,逾期应重新听证

    华声在线1月9日讯 今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印发。《细则》指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二。

    同时,《细则》明确,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构成。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细则》强调,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以及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按照流程,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业。

    “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逾期则应当重新开展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后,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听证。”湖南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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