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33条”正在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20-08-13 11:44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为7月22日-7月28日。
      闪电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从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等五大方面共33条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未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三项基本条件,即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合规审批”

      根据《办法》,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对于列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项目,在基本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合规审批”。

    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实施

      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办法》提出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贺晓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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